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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住房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1、计算个人购买和销售住房时间的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书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销售住房以其到税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申报营业税,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时间为准。
    2、个人销售住房的计税依据问题
    个人销售住房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价格(售房收入)统一以契税窗口核准的价格为准,即和财政部门征收契税的价格一致。
    对个人销售住房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时,购买房屋价款以销售方提供的其购入时取得的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或契证(契税完税证)上注明的契税征收价格为准。
    3、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
    1、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3%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减按1.5%执行。
    2、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的,仍按原契税税率执行。
    (三)个人转让生产经营用房、企业之间房产转让维持现有税收政策不变。
    二、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普通住房标准
    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普通住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办理征免营业税的程序和应提供的资料
    1、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销售住房,应持该住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所属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征免营业税手续。
    2、各税务分局根据确定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住房的资料进行仔细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应确定征收营业税,由各税务分局一律在当地征收入库,然后给予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3、各税务分局经审核后,凡纳税人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填制《个人销售住房减免营业税申请表》,上报市局审批,由市局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再由各税务分局给予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四、个人住房转让实行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文件精神,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征收契税和征收营业税的岗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及时传递信息,将营业税等税收的征免作为办理契证的前置条件,实行个人住房转让税收上的一体化管理。
    (二)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对个人购买住房转让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应集中一个窗口由一人统管,有条件的分局对契税征收和营业税征收窗口应进行整合,以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程序,减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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