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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上月28日,市房产管理局鹿城分局组织已经获得鹿城区2007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34户被保障家庭,进行廉租住房定位“摸文”。8月30日,市房管局又将廉租住房保障面进一步扩大,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并于9月3日至16日在鹿城区率先试点。这无疑让低收入家庭和无房户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看到了希望。消息一出,本周刊就多次接到市民咨询如何申请廉租住房、如何审核现有住房的面积等问题的电话。那么,从我市2000年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开始,经历了数次制度改变之后,到现在对于申请条件、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等又是怎样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
   
    ⊙商报记者 墨辉
   
    1
   
    廉租房租金补贴提高
   
    据市房管局房产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我市此前一直按照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执行:给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按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计算不低于40平方米,同时按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给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的,按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计算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单人户按2人标准给予保障,2人户按2.5人标准给予保障,3人户(含)以上按实际人口给予保障;实际保障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以上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不过,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市为了缩小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的差距,重新修改了实施标准,多项数据在原有的基础上均有提高。市区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将从原来的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提高到42平方米;原来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提高到13平方米。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此次修改的新标准在廉租房租金补贴方面也相应提高:保障人口3口(含3口)以下的家庭,其廉租房保障面积将提高2平方米,因此,这样的家庭今后每月的租金补贴将比原来增加24元;保障人口4口(含4口)以上的家庭,按其实际人口数,每人的廉租房保障面积将提高1平方米,每人每月的租金补贴也将由此增加12元。
   
    2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3个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应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5年),如户口分户的,分户时间要满3年(含3年),夫妻离婚的,离婚时间要满3年(含3年);二是家庭成员没有私房或租用公房(如果原有住房转让的,须满3周年以上),同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或房产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含);三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含130%),也就是每月人均收入低于390元,以居委会、街道、民政等核查认定为准。
   
    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低收入无房家庭只要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经审核准入的均予以“应保尽保”,实行租赁住房补贴:3人(含)以下家庭,每户每月给予补贴504元;4人(含)以上家庭,每人每月给予补贴156元。
   
    3
   
    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
   
    根据《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如果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承租家庭未按时缴纳租金等行为,这位负责人表示,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这其中包括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六个月以上;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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